離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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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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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對直系親屬虐待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11.難以維持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