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改定監護權 爭取小孩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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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改定監護權 爭取小孩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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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在離婚時,未能獲得子女的監護權,或者您發現現任的監護人對子女有不利的情況,您是否想要重新爭取或維護您的子女的監護權?如果您的答案是肯定的,那麼您需要了解如何改定監護權的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項。以下是一些基本的資訊,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用語為「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關於監護權的歸屬,民法第1055條第1項明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在實務上,須留意監護權不是父母的權利,而是對孩子須承擔的責任與義務,故在討論監護權歸屬時,須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

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應該由誰行使呢?這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 父母雙方協議
如果父母兩者間可以冷靜下來和平協議那是最好不過的事,法律也樂見離婚的父母能以協議的方式決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歸屬,避免因爭奪監護權造成父母兩造間更嚴重的對立,故民法第1055條第1項前段即賦予離婚之父母可以協議自行決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歸屬,也就是說,父母離婚,小孩子的監護權可以由離婚的父母於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監護權由誰行使或共同行使。

(二) 法院裁判離婚
當然,實務上更多的是父母間因為離婚,雙方嚴重對立以至於無法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歸屬有所共識,但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問題不能長期懸而未決,法律上即賦予離婚之父母可以聲請法院酌定監護權之歸屬,其依據即在民法第1055條第1項後段:「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這就是聲請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即一般俗稱:酌定監護權)之依據。

如果父母離婚時,雙方已經協議監護權歸屬或者法院已經將監護權判給前配偶,我可不可以再要回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呢?這涉及「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即一般俗稱:改定監護權)」的問題。

民法第1055條第2項、第3項規定:「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本條即為改定監護權之依據。

依照上述條文可知,要提起改定監護權,必須要「協議不利於子女」或「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具體而言,例如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有家暴行為、監護權人未盡保護教養子女義務( ex . 疏於管教、讓小孩流連在外等等)、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有其他不利之情事( ex. 讓小孩子行乞、利用小孩子為犯罪行為等等),都可成為改定監護權之依據。例如:前夫將不滿 1 歲之孩童丟棄在前妻家門口逕自離去 (本例為真實案例,該前妻事後委任本律師協助聲請改定監護權,獲勝訴判決)。

如有明確證據可證明現任監護人有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才有機會改定監護權,因現行法院實務上,法官不會任意變動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避免生活環境驟然變動反而影響未成年子女之成長。因此,在爭取或維護監護權的過程中,您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 配合法院的社工訪視,展現您的親職能力和對子女的關愛,並且說明您對子女未來的養育計畫和家庭支援系統。

• 切勿在子女攻擊前配偶、醜化前配偶或者阻撓前配偶之探視,否則此些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為「非友善父母」,將不利於爭取監護權。

• 積極給付子女的扶養費,即使子女現在不與您同住,也不能拒絕或減少扶養費,否則會被法院認為您不負責任,也不符合子女的利益。

• 不要以為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就一定無法獲得監護權,法院在審酌監護權時,會考量多種因素,如子女的意願、父母的品行、子女的感情、父母的照顧能力等,而不是單純以經濟能力為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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