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扶養義務和探視權的關係 守護徵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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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一位離婚的父母,您可能會對您和您的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有一些疑惑。您可能會想知道,您是否有權爭取或維護您的子女的監護權,您是否有義務給付您的子女的扶養費,您是否有權探視您的子女,或者您是否可以阻止您的前配偶探視您的子女。這些問題都涉及到監護權、扶養義務和探視權的關係,以下是一些基本的解釋,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用語為「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管理和代表的權利和義務。關於監護權的歸屬,民法第1055條第1項明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在實務上,須留意監護權不是父母的權利,而是對孩子須承擔的責任與義務,故在討論監護權歸屬時,須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

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應該由誰行使呢?這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 父母雙方協議
如果父母兩者間可以冷靜下來和平協議那是最好不過的事,法律也樂見離婚的父母能以協議的方式決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歸屬,避免因爭奪監護權造成父母兩造間更嚴重的對立,故民法第1055條第1項前段即賦予離婚之父母可以協議自行決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歸屬,也就是說,父母離婚,小孩子的監護權可以由離婚的父母於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監護權由誰行使或共同行使。

(二) 法院裁判離婚
當然,實務上更多的是父母間因為離婚,雙方嚴重對立以至於無法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歸屬有所共識,但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問題不能長期懸而未決,法律上即賦予離婚之父母可以聲請法院酌定監護權之歸屬,其依據即在民法第1055條第1項後段:「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這就是聲請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即一般俗稱:酌定監護權)之依據。

「扶養義務」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經濟上的責任,是指父母必須提供未成年子女生活所需的費用,如食、衣、住、醫療、教育等。關於扶養義務的規定,民法第1087條第1項明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扶養之義務。」;在實務上,須留意扶養義務是本於父母子女之身分關係而當然發生,由父母共同提供未成年子女生活及成長所需,與實際有無行使親權或監護權,不發生必然之關係。

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應該由誰給付呢?這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 父母雙方協議
如果父母兩者間可以和平協議,那麼他們可以自行決定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的金額、方式、期限等,並且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這種方式的好處是可以避免法律上的爭議,也可以根據雙方的實際狀況和子女的需要來制定合理的扶養費。

(二) 法院裁判離婚
如果父母兩者間無法協議,那麼他們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法院在判決扶養費時,會考量以下幾個因素:

• 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教育程度、生活水準等。

• 父母的經濟能力、收入來源、財產狀況、支出負擔等。

• 父母的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和態度。

• 父母子女間的感情狀況。

• 其他有關子女利益的事項。

法院在判決扶養費時,會以子女的利益為最高原則,並且盡量維持子女原有的生活水準,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降低。一般而言,扶養費的金額會根據父母的收入比例來分擔,也就是說,收入較高的一方會給付較多的

扶養費,收入較低的一方會給付較少的扶養費。扶養費的方式可以是現金、轉帳、支票、匯款等,扶養費的期限一般是到子女成年或自立為止,但如果子女有特殊情況,如身心障礙、就學等,扶養費的期限可以延長。

「探視權」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聯繫、探望、會面、交往的權利,也是子女的重要權利。關於探視權的規定,民法第1088條第1項明定:「父母離婚,非任監護人方,有跟未成年子女聯繫、探望、會面、交往之權利。」;在實務上,須留意探視權是為了維持父母子女間的親密關係和感情,不是為了滿足父母的私欲,故在行使探視權時,須以子女的利益為最高原則。

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應該如何行使呢?這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 父母雙方協議
如果父母兩者間可以和平協議,那麼他們可以自行決定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的方式、時間、地點、頻率等,並且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這種方式的好處是可以避免法律上的爭議,也可以根據雙方的實際狀況和子女的需要來制定合理的探視權。

(二) 法院裁判離婚
如果父母兩者間無法協議,那麼他們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法院在判決探視權時,會考量以下幾個因素:

• 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人格發展等。

• 父母的工作狀況、居住地點、交通便利性等。

• 父母子女間的感情狀況。

• 父母對於子女的保護教養的意願和態度。

• 其他有關子女利益的事項。

法院在判決探視權時,會以子女的利益為最高原則,並且盡量維持子女與父母雙方的親密關係,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剝奪子女與父母的接觸機會。一般而言,探視權的方式可以是親自探視、電話聯繫、網路視訊等,探視權的時間可以是每週、每月、每季、每年等,探視權的地點可以是父母的住處、公共場所、親友的住處等,探視權的頻率可以是固定的或彈性的,視情況而定。

在爭取或維護監護權、扶養義務和探視權的過程中,您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 不要以為監護權、扶養義務和探視權是一體的,它們是三個不同的概念,有不同的法律依據和判斷原則,也有不同的影響和後果。您不能因為沒有監護權就不給付扶養費,也不能因為對方不給付扶養費就阻撓對方的探視權,這些行為都會違反法律,也會傷害子女的利益。

• 不要以為監護權、扶養義務和探視權是一成不變的,它們都是可以隨著情況的變化而改變的。如果您發現現任的監護人對子女有不利的情況,或者您的經濟能力或生活狀況有所改善,或者子女的意願或利益有所變化,您都可以向法院請求改定監護權、扶養費或探視權,讓您和您的子女的權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 不要以為監護權、扶養義務和探視權是一件簡單的事,它們都是涉及到您和您的子女的重大權利和義務,也是影響您和您的子女的未來的重要因素。您在爭取或維護這些權利和義務時,需要有充分的準備和證據,也需要有專業的法律協助和徵信服務,才能讓您的訴求得到法院的支持,也能讓您的子女在最佳的環境下成長。

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關於監護權、扶養義務和探視權的關係,或是想要利用專業的徵信服務來協助您蒐集有利於您的證據,歡迎您隨時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為您提供最專業、最誠摯、最貼心的服務,讓您能夠掌握真相,守護您的子女。DALL·E 2023-11-16 14.46.02 - Create a cute cartoon